教育部關于印發(fā)《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教社科〔2023〕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3年第30次部黨組會(部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教育部
2023年12月28日
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的重要論述和中共中央《關于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精神,貫徹落實《面向2035高校哲學社會科學高質量發(fā)展行動計劃》,加強有組織科研,推動哲學社會科學高質量發(fā)展,規(guī)范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驗室是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的重要平臺,是培養(yǎng)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哲學社會科學拔尖創(chuàng)新人才的重要基地,是服務黨和國家決策的重要載體,是完善科研體制機制、提升治理能力、釋放科研活力、開展重大科研攻關的試驗田。
第三條 實驗室應著眼解決經濟社會發(fā)展中的前瞻性、綜合性、復雜性問題,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推動哲學社會科學各學科之間深度合作及與理工農醫(yī)學科的交叉融合,培育和催生新的學科和學術增長點,引領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范式轉型,產出重大成果,提高拔尖創(chuàng)新人才自主培養(yǎng)能力和水平,建成學科交叉融合發(fā)展、教學科研咨政并重的高質量創(chuàng)新平臺。
第四條 實驗室建設堅持“戰(zhàn)略引導、需求牽引、系統(tǒng)布局、創(chuàng)新方法、共建共享”原則,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效果導向相統(tǒng)一,自覺服務于中國自主知識體系建構和創(chuàng)新型國家建設。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教育部是實驗室的宏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ㄒ唬┲贫▽嶒炇铱傮w發(fā)展政策,編制實驗室總體規(guī)劃和發(fā)展計劃;
?。ǘ┲贫▽嶒炇夜芾磙k法,宏觀指導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ㄈ┴撠熼_展實驗室立項建設、調整和撤銷工作;
(四)組織開展實驗室驗收、考核評估工作;
(五)總結推廣實驗室經驗做法,采納運用研究成果;
(六)督查處理涉及實驗室的有關學風問題。
第六條 依托高校是其他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和地方高校的,其上級主管部門配合教育部做好實驗室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將實驗室的建設發(fā)展納入行業(yè)或地方哲學社會科學高質量發(fā)展的重點規(guī)劃;
?。ǘ┍U?、落實實驗室運行的相關人事、經費等配套政策;
(三)協(xié)助教育部做好實驗室的驗收、考核評估等工作;
?。ㄋ模﹨f(xié)助教育部做好實驗室經驗總結、宣傳推廣、成果應用、學風建設等工作。
第七條 依托高校是實驗室的具體負責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教育部有關實驗室建設管理要求,為實驗室建設和發(fā)展提供人財物等相關條件保障;
?。ǘ┲贫ū締挝粚嶒炇夜芾砑殑t,組織實施實驗室建設;
(三)組建管理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聘任實驗室主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
?。ㄋ模┲笇Ш捅O(jiān)督實驗室日常運行和管理,協(xié)助教育部做好實驗室的驗收、考核評估工作。
第八條 實驗室是建設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實施學術規(guī)劃和建設計劃;
?。ǘ┩晟苾炔恐卫斫Y構、規(guī)章制度建設,發(fā)揮開放、引領和協(xié)同作用;
(三)加強學術研究團隊和人才梯隊建設,注重培育拔尖創(chuàng)新人才;
?。ㄋ模┏袚卮罂蒲腥蝿?,開展交叉創(chuàng)新研究,推動科研組織模式和科研范式變革,產出重大成果,為知識體系創(chuàng)新賦能,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提供決策支撐;
(五)加強國際學術交流合作,構建高水平國際學術網絡。
第三章 立項建設
第九條 實驗室實行“專家認定、擇優(yōu)入選、定期考核、優(yōu)勝劣汰”的動態(tài)管理機制。立項后每輪建設周期5年,其中試運行期1年。試運行期滿,教育部組織開展驗收,驗收未通過的,取消立項建設資格;驗收通過的,正式掛牌運行。
第十條 教育部根據實驗室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布局,發(fā)布申報通知。高校應從已建實驗室中有計劃、有重點地遴選申報,堅持寧缺毋濫,做到優(yōu)中選優(yōu)。
第十一條 實驗室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ㄒ唬┮劳懈咝|h委高度重視哲學社會科學,具有較強哲學社會科學實力。學校具有較為完備的實驗室建設管理規(guī)章,在“雙一流”建設、文理工農醫(yī)交叉融合、科研改革創(chuàng)新、培育和支持實驗室等方面成效明顯。
?。ǘ┚哂卸鄬W科交叉融合發(fā)展基礎,至少涵蓋2個(含)以上一級學科。其中主要依托學科須為哲學社會科學學科,且優(yōu)先考慮教育部“雙一流”建設公布的哲學社會科學一流學科。
?。ㄈ┰瓌t上為學校相對獨立的二級實體研究機構,且已穩(wěn)定運行2年(含)以上。管理制度健全,內部運行有序,具有專職管理人員,擁有相對獨立的人財物使用權和技術路線決定權。管理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充分發(fā)揮作用。未來發(fā)展規(guī)劃清晰,成效可預期、可檢測。
(四)具備解決重大問題的科研實力、鮮明的研究特色、明確的主攻方向和創(chuàng)新的研究方法,在相關學科領域有扎實的研究基礎。主動服務國家戰(zhàn)略,已取得體現學科交叉融合、認可度高的重要理論研究成果和實踐創(chuàng)新成果。成果轉化渠道暢通,服務成效顯著。
?。ㄎ澹┚哂袧M足研究需求、長期積累、來源渠道穩(wěn)定的必要數據資源,數據管理安全可控,無知識產權爭議,符合有關系統(tǒng)安全等級備案要求。能夠自主設計開發(fā)建設相關數據庫和應用軟件,數據分析、處理和研究能力獨樹一幟、體現創(chuàng)新,在本領域處于國內領先地位。
?。┚哂薪Y構合理、學科交叉、梯隊銜接的穩(wěn)定的高水平復合型科研隊伍,專兼職研究人員不少于15人(含具有實驗技術和方法專長的專職研究人員)。
?。ㄆ撸嶒炇抑魅螒潜绢I域的學術帶頭人,具備堅定的政治立場、突出的科研能力、優(yōu)秀的管理能力和充足的研究精力,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ò耍┚邆淞己玫霓k公條件、科研實驗條件和基礎保障條件。實驗室總面積原則上不少于500平方米,人員與用房相對集中。具備充足且先進適用的實驗儀器設備、完善的配套設施及相應的實驗環(huán)境。有穩(wěn)定的經費資助渠道,每年固定支持經費不少于100萬元。
?。ň牛┙ㄓ小伴_放、流動、聯(lián)合、競爭”的運行機制。實驗室具有開放性和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能有效協(xié)同和集聚校內不同學科、兄弟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yè)單位、社會資源,開展聯(lián)合建設或聯(lián)合攻關。具備社會服務條件,在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國際交流方面有較好基礎。
?。ㄊ┱畏较?、價值取向、研究導向正確,師德師風和學術生態(tài)良好,學術風氣端正,無不良記錄。
第十二條 依托高校組織具備條件的實驗室填寫《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實驗室申報表》,審核后報教育部。
第十三條 教育部組織專家評審并實地考察后,擇優(yōu)認定,分為試點和培育進行建設。認定后3個月內,依托高校聘任實驗室主任、制定實驗室建設計劃,并報教育部備案。試點和培育建設任務完成后,由教育部組織開展考核。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 實驗室實行依托高校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第十五條 實驗室主任由依托高校自主招聘、擇優(yōu)聘任。實驗室主任聘期5年,聘期結束考核優(yōu)秀可連任,原則上連任不超過兩屆。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一般不少于8個月。
第十六條 實驗室要注重科研團隊和人才梯隊建設。實驗室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專職研究人員、實驗技術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兼職研究人員、博士后研究人員等。實驗室人員實行聘任制,按照依托高校制定的管理細則規(guī)定履行聘任手續(xù)。實驗室需根據研究方向持續(xù)優(yōu)化人員結構和規(guī)模。
第十七條 實驗室應圍繞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關鍵性、基礎性、前沿性問題開展研究。通過自主設立研究項目,有組織地持續(xù)深入開展系統(tǒng)性研究和決策咨詢研究。
第十八條 實驗室應加強專題數據庫建設。注重基礎研究數據的采集、積累和跟蹤分析,注重研究方法創(chuàng)新和研究工具開發(fā),鼓勵在數據驅動的實驗技術方法方面開展自主探索。規(guī)范數據處理活動,維護數據安全。
第十九條 實驗室應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合作,主導和參與重大國際學術合作計劃。立足中國,借鑒國外,深化高水平國際合作網絡建設,積極傳播中國聲音,講好中國故事。
第二十條 實驗室要注重協(xié)同創(chuàng)新和學科交叉融合。主動面向經濟社會發(fā)展主戰(zhàn)場和學術前沿,打造公共研究平臺。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要重視科學普及,有條件的要面向社會公眾特別是學生開放,更好服務于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要統(tǒng)籌制定科研儀器設備的管理和使用規(guī)章,有計劃地購置、更新、使用科研儀器設備,保障科研儀器高效運轉和開放共享,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實施數據共享。
第二十三條 實驗室應營造風清氣正的學術生態(tài)。堅持學術質量和實際貢獻導向,深化評價改革,加強學風建設,堅守學術初心,潛心深耕細作。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應加強內部運行管理和經費合規(guī)使用,健全內部規(guī)章制度,確保重大事項決策公開透明,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研究報告、數據庫、專利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實驗室名稱。
第二十六條 實驗室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的,須由依托高校提出書面報告,報教育部審批。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七條 教育部安排專項經費,支持實驗室的建設運行、科研儀器設備購置更新和自主創(chuàng)新研究,并賦予實驗室更大經費管理自主權。
第二十八條 專項經費參照《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管理,單獨核算,??顚S?。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根據工作需要自主編制經費預算,非研究項目經費不低于總額的40%,預算報表應經管理委員會討論并審議通過后,上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依托高校除每年安排固定支持經費外,還應與實驗室共同制定相應的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提供科研財務服務,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
第六章 考核評估
第三十一條 實驗室須按要求于每年年底提交年度工作總結,經依托高校審核后報教育部。
第三十二條 依托高校須對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教育部備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實驗室發(fā)展狀況和存在的問題。教育部加強對實驗室建設進展情況的分析研判和工作指導。
第三十三條 教育部對實驗室進行建設周期評估,一般5年為一個周期。
第三十四條 建設周期評估主要對實驗室建設成效進行綜合評價,主要包括研究方法創(chuàng)新、學科交叉融合、數據資源建設、代表性成果、內部管理機制等方面。
第三十五條 建設周期評估程序分為現場評估和綜合評估,結果分為優(yōu)秀、合格和不合格。評估委托第三方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教育部根據建設周期評估情況,對實驗室進行動態(tài)調整。評估結果為優(yōu)秀的,進一步加強專項經費支持。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予以整改或退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實驗室統(tǒng)一命名為“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實驗室——XX大學XXX實驗室(中心、平臺等)”。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社會科學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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